本法以病人本人的知情、選擇與決定權為保障核心,所以應該優先尊重病人對自身醫療選項的決定,關係人或家人親友之決定權亦以不牴觸病人本人意願為前提。不過本法的旨意在於促進溝通及和諧,所以家人間應坦誠對話,藉由召開家庭會議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接受專業諮商,深入瞭解相關問題,以同理心加強溝通。如果溝通無效,本人仍然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簽署預立醫療決定(AD),一旦發生法定五種臨床狀況時,醫療端必須尊重本人的意願,按照預立醫療決定(AD)進行相關處置。